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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新材: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139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刊登了《上海康达化工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凯庆路 299 号(近仁庆路)明宫江景苑
四楼;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蒋华女士出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由副董事长姚其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81,300,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3.7165%。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81,267,5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3.702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2,8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3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植德(上海)律
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
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291,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5,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54%;反对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4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291,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5,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54%;反对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4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涛、周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代表
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