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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23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9-015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后,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

       一、《公司章程》增加内容如下:
    在“第七章 监事会”后增加“第八章 党建工作”,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组织和公司纪检监察组
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
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董事长
担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设立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共青
团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组织职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引领公
司发展,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
彻执行;
        (三)尊重公司其他治理主体,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支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群众组织依法
依规开展工作;
        (六)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有权对董事会、经营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
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原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          修订后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康达化工新材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修订后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修订后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让给职工。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修订后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修订后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作出决议;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事项。

保事项;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作出决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的事项;                                    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的事项;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十五)   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存款、对子公司投资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    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存款、对子公司投资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可协议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之一的事项: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可协议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之一的事项:

作为计算数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作为计算数据;

过5000万元人民币;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5000万元人民币;

5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其绝对值计算。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订后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职权:

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收购本公司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方案;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收购本公司股份;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原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修订后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修订后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司应当修改章程: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一) 《公司法》、《党章》或有关法律、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修订上述内容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号、条款号依次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章程其他条款内容未作修改。最终的修订信息以工商备案登
记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