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23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9-015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后,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
一、《公司章程》增加内容如下:
在“第七章 监事会”后增加“第八章 党建工作”,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组织和公司纪检监察组
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
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董事长
担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设立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共青
团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组织职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引领公
司发展,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
彻执行;
(三)尊重公司其他治理主体,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支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群众组织依法
依规开展工作;
(六)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有权对董事会、经营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
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原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 修订后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康达化工新材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修订后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修订后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让给职工。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修订后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修订后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作出决议;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事项。
保事项;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作出决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的事项; 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的事项;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十五) 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存款、对子公司投资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 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存款、对子公司投资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可协议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之一的事项: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可协议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之一的事项:
作为计算数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作为计算数据;
过5000万元人民币;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5000万元人民币;
5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其绝对值计算。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订后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职权:
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收购本公司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方案;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收购本公司股份;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原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修订后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修订后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司应当修改章程: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一) 《公司法》、《党章》或有关法律、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修订上述内容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号、条款号依次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章程其他条款内容未作修改。最终的修订信息以工商备案登
记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