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康达新材: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26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康
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
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到会股东登记册、会议议案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进行了现场见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情况等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9 日通过的《关于召
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
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奉贤区雷州路 169 号公司行政楼
二楼 208 室(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65,215,8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5.926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所代表的股份数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
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关于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经查验,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见证律师:   姜   涛




                                                   周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