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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7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
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四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现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为
建立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为公司
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
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
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
次股份回购方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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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   宏         周       华    江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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