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山东龙泉管道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拟审议的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公司拟向刘长杰先生转让部分应收账款债权而产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 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允的原则,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春京 刘英新 许肃贤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