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0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董事会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结合公司拟调整经营范围、董事会结构等情况,同意公司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董事会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及《关于选举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以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2、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5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2名)均
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经审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
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付波先生、刘强先生、阎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钟宇先生、王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2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春京 刘英新 许肃贤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