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山东龙泉 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如下: 一、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控股股东拟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 的发展,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