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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泉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6-17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6 月 16 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8.0155 万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35 元/股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分别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6 月 16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12 名激励对象
授予 68.015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
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
见》。
    3、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 年 6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
定 2021 年 6 月 16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0155 万股预留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 万股,董事会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
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6 人调整为 65 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1,110 万股调整为 1,107 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数量由 65.0155 万股
调整为 68.0155 万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不存
在其他差异。
       四、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6 月 16 日
       2、授予数量:68.0155 万股
       3、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4、授予人数:12 人
       5、授予价格:2.35 元/股
       6、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拟授予限制性股
                                                      占预留限制股票总   占目前公司股本
                  职务                   票数量
                                                          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万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68.0155              100%             0.12%
                (12 人)
                  合计                      68.0155              100%             0.12%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7、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
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8、解除限售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且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剔除转让土地使用
权收入后的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9.87 亿元。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
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
     9、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
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8.0155             99.30           28.96          43.03         20.69         6.62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 2021 年 6 月 16 日为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01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6 月 16 日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
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 2021 年 6 月 16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12 名激励对象
授予 68.01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股权激励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办法》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股权激励办法》及《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上市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股
权激励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