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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泉股份: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08-21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6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广东龙
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龙泉”)生产经营融资所需,公司向其提供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融资性担保,为其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 11 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等相关公告。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
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BZ476440120210080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GZY476440120210080 号),本次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此次担保额
度在已审批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0323W
    主体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平沙镇平东路 598 号
    法定代表人:毛俊波
    注册资本:10,2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广东龙泉增资至人
民币 14,700 万元,该增资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成立日期:1995 年 3 月 5 日
    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 管)、内衬 PVC 排水管等各种给、排水管的生产
及销售;市政、建筑、水利、防腐及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取得资质证后方可经营); 防腐材料、
防腐涂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的生产与销售;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制造销售,
金属类管道及管件制造销售;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预制装配化混凝土箱涵及其它水泥预制构
件等混凝土制品制造、委托加工、销售,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广东龙泉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64.90%股权。(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广东龙泉增资至人民币 14,700 万元,增资后公司持有其 75.65%股权,
该增资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广东龙泉总资产 14,627.99 万元,净资产 1,880.46 万元,资产
负债率 87.14%;2020 年 1-12 月营业收入 5,883.52 万元,利润总额-2,694.19 万元,净利润-2,539.51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广东龙泉总资产 16,149.70 万元,净资产 6,493.47 万元,资产负
债率 59.79%;2021 年 1-3 月营业收入 484.32 万元,利润总额-534.27 万元,净利润-403.11 万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
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
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
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1、出质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3、质押物: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人民
币 6,620 万元股权(股权比例 64.902%)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
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
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支付,质
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高额内就质押物优先受偿。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29,500 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13.5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