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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泉股份: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1-07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决定向无锡市新峰管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提供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3)。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订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c154312201040001),约定公司为新峰管业提供最高额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此次担保额度在已审批担
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92777A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振胡路 136 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
    注册资本:151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18 日
    经营范围:高中低压管道配件、XF 双向空气马达阀门执行器的制造,冷作、金属切削加
工,管件、管材、阀门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新峰管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峰管业总资产 75,678.03 万元,净资产 49,360.80 万元,资产
负债率 34.78%;2020 年 1-12 月营业收入 11,482.94 万元,利润总额-2,126.96 万元,净利润
-1,760.71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新峰管业总资产 56,322.69 万元,净资产 39,444.26 万元,资产负
债率 29.97%;2021 年 1-9 月营业收入 30,534.88 万元,利润总额 3,228.79 万元,净利润 3,135.86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保证人(乙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2 年 1 月 4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止(下称“债权
确定期间”),甲方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即新峰管业)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
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
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
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甲方于债权
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
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30,500 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3.9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