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独立意见2018-10-3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
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
提案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联建西部证券总部办公楼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联建西部证券总部办公楼
项目位于西安浐灞生态区金茂五路以东、金茂一路以南,建设用地
16111.39 ㎡(24.167 亩)。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与前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条
件,树立公司市场形象。相关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不存
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及公司利益的情形;相
关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
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我们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租赁上海“晶耀商务广场”3号楼房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租赁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上海房产“晶耀商务
广场”3 号楼约 2.35 万平方米,作为公司总部(上海)办公场地,
有利于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与前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便
于集中统一管理,可改善公司经营条件,有利于树立公司市场形象;
相关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及公司利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我们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员玉玲、郭随英、昌孝润、王晋勇、段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