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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证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活动,防范洗钱风险,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

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

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

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

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反洗钱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作目标

    反洗钱工作的目标,保证公司依法采取对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措施,

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等工作,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反洗钱工作应当涵盖公司各项业务管理中可能涉

及洗钱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长期性原则。反洗钱工作应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三)保密性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及其他有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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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工作信息应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

供。

    (四)有效性原则。反洗钱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应当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适时性原则。应当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和公司经营方式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完善反洗钱相关制度。
       第六条 公司建立各业务风险责任、高级管理人员风险责任、内部审计

风险责任等三个方面的洗钱风险控制体系。

       各业务风险责任单元负责从客户和业务源头控制洗钱风险。
       高级管理人员须正确处理反洗钱义务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关系,对重大

风险事项的控制措施进行把关和审批。

       稽核部对洗钱风险管理流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

时发现洗钱风险控制漏洞。

       第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

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洗钱风险客户分类、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

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

打击洗钱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

保护。

       第十条 公司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公司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

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组织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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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的反洗钱法律

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反洗钱有

关的职责,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责任,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

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董事会授权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

理担任,副组长由合规总监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业务分管领导、首
席风险官。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

长为合规总监,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

信息技术部、各业务部门、非经纪业务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公司如新设置业务部门、非经纪业务分公司,其部门负责人即成为工

作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主持领导小组的工作,对公司反洗钱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最终责任,必要时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代行职

权。
    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公司的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在对自评估各环

节进行组织监督的基础上,实现全流程管控,对自评估结果负最终责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领导小组组长督促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议公司反洗钱相关制度、年度计划等;

    (二)负责听取业务部门的反洗钱工作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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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工作情况;

    (三)负责审定公司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四)对于有争议的洗钱风险客户分类和调整结果具有最终审定权;
    (五)对公司洗钱类型分析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六)根据监管要求下设相关工作小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要求的其
他反洗钱工作。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监督各项
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公司统一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客户分类指标,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负责审议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反洗钱工作解决方案;

    (四)负责对合规检查报告、其他合规报告和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

行讨论,提出落实意见;

    (五)负责在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时的反洗钱工作指导;

    (六)组织洗钱风险识别分析工作,统筹公司洗钱类型分析工作;

    (七)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反洗

钱工作协调部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管理部。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合规管理部)的工作职责:
    (一) 组织制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

    (二) 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

者督促本公司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三)协调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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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调查工作;

    (四)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检查或自评工作,定期通报反

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五)组织或督导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组织实施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洗钱类型分析及洗钱风险识别工

作;
    (七)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规

定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八)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组长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参加会议,因故无法参

加会议的,应当委托本部门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并对相关决议文件或会

议记录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根据反洗钱工作需求,经领导小组组长提议,其他相关部

门列席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作小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的部门职责负责相关反洗钱
工作,每个成员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反洗钱相关工作。各成员部门应在

各自业务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认真完成领导

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稽核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反

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规则,制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反洗钱

工作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范围,对反洗
钱工作开展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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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通过风险监控平台实时及盘后监控客户

异常交易行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与洗钱风险有关的监控线索。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反洗钱相关系统的立项、开发、日常管理
维护和升级等工作,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确保反洗钱相

关系统的正常运行;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反洗钱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运营管理总部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和经纪业务分支机构反
洗钱制度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条线的反洗钱工作

相关制度和流程;通过公司相关系统对客户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要素齐

备状况及对应关系进行监督;组织本部门和经纪业务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
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在业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按照相关

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审查公司相关

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中涉及反洗钱相关条款,为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活

动提供专业的反洗钱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第三十条 业务部门、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简称各部门)须成立覆盖本

部门各项职能的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反洗钱小

组的组织管理工作。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本部门各项业务执行过程中,反洗

钱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开展相关业务,制订和完善本部门业务条线的反洗钱工作相关制度;做好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保存、洗钱风险分类、可疑交易报告及宣传
和培训等反洗钱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指定内部部门,牵头管理反洗钱工作,履行反洗

钱义务,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和公司、外部监管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联
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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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和洗钱类型分

析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章 基本工作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客户风险状况、业务风险状况、持续监测中交

易情况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公司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地人行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

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控制措施,

经纪业务分支机构向运营管理总部进行制度报备,除经纪业务分支机构外
其他部门、分公司向合规管理部进行制度报备。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各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

施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初次划分

客户风险等级,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并根据客户的属性特点,

着重关注客户身份、地域、业务和行业等风险因素,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和分类;在持续性客户身份识别、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时,除应考虑前述风

险因素外,还应增加对交易等风险因素的关注。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

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规定,甄别、分析和报告可疑交易。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

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
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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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疑交易报告,并依照《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

告制度》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报告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融资活动

和涉嫌洗钱上游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

所在地人民银行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

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需要调
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如实提供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

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计划,

开展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各项反洗钱工

作资料、报表。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应将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各项反洗钱制度执行情

况,纳入部门和全体人员的合规绩效考核范围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

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或公司在开展境外业务时,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

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与信息交换、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

钱职责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
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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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

监管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监管要求的客户身份识
别措施的,由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将按照公司相关问责
管理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用语释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因履行反洗钱职

责涉及部门的分管领导。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除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外,因履行反

洗钱职责涉及部门的分管领导。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

洗钱工作管理制度》(西证董字[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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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流程

(无)

二、相关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3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

     4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

           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管理办法

     5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

           办法
     6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

           法(试行)

     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XBZQ PD5.5.3/01
           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三、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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