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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证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1-1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XBZQ PD5.2.2/0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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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

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原则、目的与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

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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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

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其他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且可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要求与形式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官方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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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

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

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四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

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

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一节          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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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定期报告中凡是对投资者做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对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进行及时公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

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

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网站(www.westsecu.com)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

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

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
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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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了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

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

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

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

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

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
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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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公司可将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

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说明会,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时,鼓

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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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查阅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

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
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

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
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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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

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节      现场调研

    第四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

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

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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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

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

录音录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

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

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

                         第七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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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

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工作事务的执行部门。

    第五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

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

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

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

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
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

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工作包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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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

议材料;

    (三)负责编制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

    (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多种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

    (六)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并负责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

报道;

    (十)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

持密切联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

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

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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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

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

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

关系工作。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

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诚实信用、热情、有责任心;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

息披露稿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人员的日常考核中。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并于每年 4 月底前经董事会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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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对于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说明。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西证董字[2012]4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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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一、相关流程:无

二、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三、相关记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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