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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证券:独立董事制度2023-04-2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且最

多可在两家证券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

数的三分之一;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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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

资格;

       2、 具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证券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

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

       1、 在公司或者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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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股权或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7、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并向

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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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

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第八

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

列情形:

    1、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

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2、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

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4、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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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的;
       6、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

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本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

       第十五条   本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

本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供

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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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项报告;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8、担任董事会薪酬、审计等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 项至第 6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 7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前款第 1 项、第 2 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前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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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的提名、任免;

    2、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3、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方案、激励计划;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0、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1、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12、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13、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14、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5、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明确表

述以下意见之一: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3、反对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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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由;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3、现场检查情况;

    4、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5、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果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属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公开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应依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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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各独立董事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

足够的资料。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第二十八条 当有两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书面要求补充资料或重新论证,必要时亦可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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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对于执行

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说明。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西证总字[2006]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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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一、相关流程
   无

   二、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5、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

   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三、相关记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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