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独立董事制度2023-04-2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且最
多可在两家证券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
数的三分之一;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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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
资格;
2、 具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证券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
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
1、 在公司或者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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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股权或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7、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并向
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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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
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第八
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
列情形:
1、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
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2、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
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4、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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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的;
6、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
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本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
第十五条 本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
本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供
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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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项报告;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8、担任董事会薪酬、审计等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 项至第 6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 7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前款第 1 项、第 2 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前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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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的提名、任免;
2、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3、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方案、激励计划;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0、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1、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12、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13、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14、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5、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明确表
述以下意见之一: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3、反对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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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由;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3、现场检查情况;
4、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5、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果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属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公开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应依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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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独立董事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
足够的资料。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第二十八条 当有两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书面要求补充资料或重新论证,必要时亦可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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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对于执行
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说明。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西证总字[2006]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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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相关流程
无
二、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5、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
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三、相关记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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