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
构”)作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公司”、“上
市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3、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4、法定代表人:王洪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孙晓刚、许超
6、项目联系人:孙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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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联系电话:010-59013883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2673.SZ
3、总股本:4,469,581,705 股
4、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5、主要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6、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7、实际控制人: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联系人:袁星
9、联系电话:029-87211007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 年 1 月 19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3、2022 年年报披露时间:2023 年 4 月 26 日
14、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孙晓刚、许超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
作。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泰证券作为西部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对西部证券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
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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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作为西部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西部证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
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
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关注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
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查阅
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4、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公司遵守有关规定,
并独立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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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
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
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
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泰证券对西部证券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中泰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西部证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西部证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机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间虽已届满,但鉴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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