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2-01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就《关于广东润星公司2019年度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其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润星科技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方形
成依赖。该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
者的利益。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广东润星公司 2019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孙新卫:
吴梅生:
辛小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