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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1-20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
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就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
事周文元先生。周文元先生计划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
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
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同时,
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
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