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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重机: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0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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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1 金匮非诉 001 号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无锡华东重型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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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
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 券 报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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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 时在无锡市高浪东
路 508 号华发大厦 B 座 24 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翁耀
根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
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 位,均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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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 223,603,5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 22.18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 221,80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2.01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共 1,80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8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
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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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2020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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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00,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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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股份总数的 0.0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提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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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九)《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00,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
反对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十)《关于 2020 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60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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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
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本次股东
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议
案(六)(九)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计票,并公布
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
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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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秦党亲                                               袁红兵




                                                     承办律师:
                                                     刘啸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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