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东重机: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2021-09-06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无
锡华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通”)50.1931%股权转让给江苏通融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无锡华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由江苏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和无锡华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认真对比《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并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华商通 50.1931%的股权,拟出售标的资产从事
不锈钢现货交易服务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以集装箱装卸设
备和智能数控机床为主的高端装备制造板块,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或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不涉及新增建设项目或新增环境污染的情形,不涉及环保审批事项,
不涉及土地购置、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土地管理及报批事项,符合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
反垄断法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若干标准
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
据《关于收购无锡华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交易各方同意本次交
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为本次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之一。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不涉及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等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具备上
市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江苏普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 7,559.78
万元。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合理,估值方法与估值
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估值报告的估值结论合理,估值定价公允。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
《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
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标的为本公司持有的华商通 50.1931%股权,该等资产权属清晰,不存
在被设置质押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限制,也不存在任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
诉讼或潜在纠纷的情形,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产权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
定。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
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分别是以智能数控机床和集装箱装卸设备为主的
高端装备制造板块以及以不锈钢现货交易服务为主的供应链服务板块。两项业务关
联度较低,且不锈钢供应链业务利润较低。通过本次交易,公司置出不锈钢供应链
业务,集中资源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务,优化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同时,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使上市公司获得资金,为公司的装备制造业务提供流动资
金支持,有利于公司及时抓住高端装备制造业务的发展机遇。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聚焦高端装备制造业务,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管理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
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构独
立。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治
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东重机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华东重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设
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具有
适应业务运作需求的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及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
《重大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