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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重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1-09-06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九月




                   1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鉴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或“上市公司”)
拟将持有的无锡华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通”)50.19%股权转
让给江苏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通融”)和无锡华东科技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科投”),由江苏通融和华东科投支付现金对价(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受上市公司委托,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独
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是否符合并购重组分道审核中快速审核通
道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是否属于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或者属于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上市公司华东
重机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商通
属于“F 批发和零售业”中的“F51 批发业”。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不属于《国
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
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
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是不锈钢现货交易服务为主的供应链服务,不属
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
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
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
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
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2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
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
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
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
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
重组上市。

    (一)本次重组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华东重机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主
要从事以“集装箱装卸设备”、“智能数控机床”为主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和以不锈
钢现货交易服务为主的供应链服务。标的公司华商通的主营业务是以不锈钢现货
交易服务为主的供应链服务。

    本次交易为华东重机以现金交易方式将华商通 50.19%股权出售给江苏通
融、华东科投,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
游并购。

    (二)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为翁耀根、孟正华、翁杰。本次交易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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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将持有的华商通 50.19%的股权转让给江苏通融和华东
科投,由江苏通融和华东科投支付现金对价。本次交易为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4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
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
转型升级的产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
成重组上市;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4、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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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重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军                  黄盼盼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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