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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瑞金: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1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6]2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奥瑞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
       告;

    3.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监事会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
       告;

    4.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告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为
820,506,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3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381,814,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1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1,202,321,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66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
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终止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1,188,695,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9.999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4,63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 4,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就本议案的审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沈陶、王冬、高树军、章良
德、张少军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审议《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 1,085,156,8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0.255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3%;弃权 117,161,28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44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杜晓璇




                                                             范启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