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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瑞金:【奥瑞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2022-01-2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金)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
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2018年12月 修 订 ) 》 ( 深 证 上
[2018]6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 规 范性 文件 ,以 及《 奥瑞 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章程 》( 以下 简称 《公 司 章
程》)的规定,就奥瑞金实施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涉及的提前赎回相关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涉及本
次赎回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奥瑞金提供的有关记录、资料、说明,并就本次赎回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
项进行了核查。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是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其已提供了金杜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确认函及证明;

    (二)其向金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仅就与奥瑞金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赎回所涉
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
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
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奥瑞金实施本次赎回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瑞金为实施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金杜同意奥瑞金在其为实施本次赎回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
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公司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2019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奥瑞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2020年2月6日,公司 召开第 三届董事 会2020年第一 次会议 ,审议通 过了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确
定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
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
层及其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2、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19年6月1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奥瑞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9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00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面值总额108,6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三)发行及上市情况

    2020年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108,68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1,086.80万张,按面值发行。

     2020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了《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 债 券 上 市 公 告 书 》 , 经 深 交 所 “ 深 证 上 [2020]137 号 ” 文 同 意 , 公 司
108,6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3月16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
称“奥瑞转债”,债券代码“128096”,存续的起止日期为2020年2月11日至
2026年2月11日,转股的起止日期为2020年8月17日至2026年2月11日。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已获得其内部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的同意。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公司于2020年2月7日披露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
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
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若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二)《实施细则》规定的赎回条件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
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
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并经
本所律师登陆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核查,公司股票自2021年1月4
日至2022年1月24日的连续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含130%),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根据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
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关于本次赎回的批准

    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前赎回“奥瑞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奥瑞转债”的提前赎回
权利,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奥瑞转债”。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赎回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符合《实施细则》《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根据《实施细
则》的规定,公司尚需将有关本次赎回的审议批准情况予以公告,并在满足赎回
条件后的每五个交易日至少发布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赎回已满足《募集
说明书》及《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件;本次赎回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
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赎回尚需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公告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周 宁




                                                    ________________

                                                         范玲莉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