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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欣食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2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听取了公司经
营管理层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我
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
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
和发展趋势,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
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影
响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
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对公司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
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等内容予以了分析论
证,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
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作出了承诺,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 2012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
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
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刘微芳、吴丹、吴飞美
                                                   202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