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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欣食品: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1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
积极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制度执行情况。因此,同意本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和发
展情况等因素,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战略拓展的顺利实施,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将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
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
我们同意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于会前将相关续聘材料提交我们审核,我们对此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审核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际发放情况与公司
公开披露的薪酬考核方案一致。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结合
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竞争状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同意本议案。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
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
的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可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申请授信必要性充分、用途合法合
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
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公
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报告期资产的
价值,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
产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新会
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亦不存在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十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
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机制,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十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 2022 年度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查验,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任
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刘微芳、吴丹、吴飞美
                                                       2023 年 4 月 19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微芳                      吴丹                      吴飞美




                                                时间:202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