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9-01-23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证券代码:00270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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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7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 8
(三)股票来源 .................................................................................................... 9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9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行权价格................................................. 14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 16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2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3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 .......................................................................................................................... 2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2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5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意见 ...................................................................................................................... 26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7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
意见 ...................................................................................................................... 28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8
(十)其他 .......................................................................................................... 29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3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31
(一)备查文件 .................................................................................................. 31
(二)咨询方式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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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天赐材料、本公司、公司、上
指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天赐高新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股票期权授予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等待期 指
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
行权 指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
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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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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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天赐材料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天赐材料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天赐材料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
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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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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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主要内容
天赐材料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天赐材料的实际情
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63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下同)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331.10 80.00% 0.98%
(业务)人员(34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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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 82.77 20.00% 0.24%
合计 413.87 100.00% 1.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股本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额的比例
(万股) 例
1 徐三善 董事、副总经理 18.00 3.54% 0.05%
董事、副总经
2 顾斌 15.00 2.95% 0.04%
理、财务总监
董事、董事会秘
3 禤达燕 15.00 2.95% 0.04%
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358.50 70.56% 1.06%
人员(113 人)
预留 101.60 20.00% 0.30%
合计 508.10 100.00% 1.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921.97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946.9681 万股的 2.72%。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737.60 万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946.9681 万股的 2.17%,占本激
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 80.00%;预留权益 184.37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946.9681 万股的 0.54%,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
20.00%。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13.87 万
份,其中首次授予 331.1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946.9681 万股的 0.98%,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80.00%;预留 82.77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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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946.9681 万股的 0.24%,占本次
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20.00%。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
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08.1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406.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33,946.9681 万股的 1.2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0.00%;预留
101.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946.9681 万股的
0.3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00%。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9 月和 2016 年 4 月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和《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截止目前,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均以解除限售并
上市流通。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
事宜,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
整。
(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
后相关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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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
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需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
(3)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完成之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
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
权安排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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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预留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
销。
(6)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任期届满离职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i.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ii.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iii.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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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
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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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任期届满离职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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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i.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ii.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iii.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行权价格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2.40 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22.4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①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2.40 元;
②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2.39 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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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①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2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11.2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①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2.40 元的 50%,为每股
11.20 元;
②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2.39 元的 50%,为每股 11.20
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
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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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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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 亿元;
第一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5.1 亿元;
预留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6.5 亿元。
预留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不做激励成本的净利润的减项计算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行权的均不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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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考核年度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各事业部按照考核年度
年初制订的部门业绩考核方案,确定部门当年总体股票期权行权数额。
即:事业部当年实际可行权的总数量 = 部门当年计划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总
数量×部门标准系数
各事业部的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部门当年股票期权可行权对应的部
门标准系数根据下表确定:
部门考核结果 A B C D
部门标准系数 1.0 0.85 0.70 0
②公司及各子公司职能部门不单独设置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即,考核年
度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部门当年实际可行权的总数量为部门
当年计划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量。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各部门制订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当年绩效考核方案,并报公司
批准。
绩效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部门实际绩效达成情况和激励对象实际工作业
绩,对激励对象进行评级。同时,结合部门当年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的股票期权行
权比例与激励对象个人年度业绩评级,确定个人综合考核结果以及对应的个人标
准系数。
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数量×个人标准系数
其中,个人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标准系数如下:
个人综合考核结果 A B C
个人标准系数 1.0 0.85 0.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应符合以下原则:
①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计划可行权
的数量;
②部门内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总和不得超过部门当年
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量。
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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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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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 亿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5.1 亿元;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6.5 亿元。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不做激励成本的净利润的减项计算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并注销。
(4)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①考核年度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各事业部按照考核年度
年初制订的部门业绩考核方案,确定部门当年总体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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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事业部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总数量 = 部门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总数量×部门标准系数
各事业部的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部门当年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对
应的部门标准系数根据下表确定:
部门考核结果 A B C D
部门标准系数 1.0 0.85 0.70 0
②公司及各子公司职能部门不单独设置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即,考核年
度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部门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总数量为部门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各部门制订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当年绩效考核方案,并报公司
批准。
绩效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部门实际绩效达成情况和激励对象实际工作业
绩,对激励对象进行评分。同时,结合部门当年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比例与激励对象个人年度业绩评分,确定个人综合考核结果以及对应的
个人标准系数。
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标准系数
其中,个人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标准系数如下:
个人综合考核结果 A B C
个人标准系数 1.0 0.85 0.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应符合以下原则:
①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计
划可解除限售的数量;
②部门内所有股票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和不得
超过部门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
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 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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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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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
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天赐材料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天赐材料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
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
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限售期、禁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
/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天赐材料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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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
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
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
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权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天赐材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
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
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
形。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天赐材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
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天赐材料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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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
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天赐材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天赐材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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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天赐材料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现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天赐材料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
权安排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预留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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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
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
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天赐材料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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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天赐材料以董事会当日作为估值基准日估算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摊销成本。摊销成本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天赐材料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
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
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天赐材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
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天赐材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部门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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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在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了
2019-2021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5 亿元、5.1 亿元、6.5 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预
留授予部分设定了 2020-2021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1 亿元、6.5 亿元的业绩考核
目标。
部门层面于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
下,激励对象所属部门方可按设定的整体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行权/解
除限售。该考核指标能够带动公司各部门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对公司提出的
业绩条件。
除公司层面及部门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天赐材料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
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
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天赐材料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对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进行行权/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
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天赐材料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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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
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
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天赐材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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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2、《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3、《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5、《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张飞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 200052
31 / 30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
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