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材料”或“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信证券”、“本机构”、“保荐机构”)作为天赐材料 2016 年度非公开
发行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指定胡剑飞、杨肖璇担任保荐代表人,持续督
导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结束。现将保荐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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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保荐代表人 胡剑飞、杨肖璇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无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709
注册资本 342,702,681 元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康达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金富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化妆品制造;
其他电池制造(光伏电池除外);无机碱制造(监控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除外);染料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
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监
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监控化
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非食用植物油加工;无机酸制造
(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信息化学品制造(监控
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
经营范围 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生物技术推广服务;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资源管理;新材料技术推广
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技术进出口;专项化学用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
除外);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企业总部
管理;贸易代理;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化学试剂和助剂
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锂离子电池制造;合
成橡胶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日用化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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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设备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普通货物运输(搬家运输服务);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联系人 卢小翠
联系电话 020-66601159–8790/66608666
发行证券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首发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1 月 23 日
非公开发行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8 月 2 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8 年 4 月 24 日(已取消)、2018 年 6 月 23 日(更新后)
2018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9 年 4 月 23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情况
1、发行审核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
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
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
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
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1)对天赐材料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
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天赐材料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规违
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法的情况;
(2)对天赐材料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
导和核查,督导期内没有发现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公司利益的情况;
(3)持续关注天赐材料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等承诺事项,天赐材料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均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和披露程序。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6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累 计 使 用
397,979,669.58 元,其中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
397,906,815.42 元 , 超 出 募 投 项 目 投 资 金 额 的 资 金
72,854.16 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16 年度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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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 202,600,188.77 元(含募集资金专
户的利息净收入及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 667,004.19 元)。
(4)督导天赐材料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及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并进
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5)督促天赐材料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
(6)对天赐材料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督导期
内没有发现该等情况发生;
(7)定期对天赐材料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
和人员进行访谈,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
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
书等材料;
(8)对天赐材料 2017 年、2018 年年报进行了审阅,未发
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未发现
存在影响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1、在发行审核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
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
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
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具体包括:
2、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积极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及时
况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积极完善并严格执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
高管人员侵占公司利益,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
(3)避免对外提供不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担保;
(4)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
性,同时严格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5)督促其他中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1、在发行审核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
3、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2、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
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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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1)作为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发行人的日常法律事
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诉讼等重大事项进行督导并出
具专业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1)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对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
划及项目进展进行督导;
(2)作为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对发行人需审计的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聘请的中介机构过
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天赐材料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
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
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
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
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预先核查及
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在持续督导期
间中,保荐代表人能够审阅公司包括年度报告在内的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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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认为发行人披露的文件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符,不存在虚假披露或故意
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期间,天赐材料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
资金管理、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度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
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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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剑飞) (杨肖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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