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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赐材料: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9  

						                             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浙江天硕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浙江天硕增资,有利于实现公司电解液业务产品核心原材料的进
一步布局,以带来持续的成本优势,符合公司锂离子电池材料发展的战略。本次

对浙江天硕增资涉及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
况。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对浙江天硕进行增资。

    二、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捷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捷克子公司,是公司对接欧洲市场所做出的战略布
局,有利于公司后续项目的开展和推进,符合公司锂离子电池材料的国际化发展

战略。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
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三、关于对外投资设立韩国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韩国子公司,系为了满足周边国际客户快速提供电解
液配样的需求,有助于促进公司与国际客户间达成更顺畅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有
利于加强公司与国际先进技术的交流,提高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交易事
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贺春海                             容敏智




          赵建青                             吴   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