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08
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天
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
价格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2020 年度权益分派,需要对 2019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对激励
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
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限售期
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
解除限售和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限售期
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和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四、关于公司使用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已全部完成,公司本次拟使用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拟使用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使用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丽梅 章明秋
南俊民 李志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