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
司的稳定发展,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发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同意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所涉及的全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利剑:
项振华:
李宏伟: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