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对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 益,亦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利剑: ; 项振华: ; 李宏伟: 。 2018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