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5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助于提升经营效率,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实施地点,
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利剑:
项振华:
李宏伟:
201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