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 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 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秦英林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4 名,代表 396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 2,289,958,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140%。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5 名,代表 287 名股东,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2,173,909,8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27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09 名,代表 109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6,048,81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7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8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234,733,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马双双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9,275,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2%;反对 201,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4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4,050,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7089%;反对 201,2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857%;弃权 4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54%。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9,275,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2%;反对 201,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4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4,050,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7089%;反对 201,2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857%;弃权 4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54%。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9,275,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2%;反对 201,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4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4,050,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7089%;反对 201,2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857%;弃权 4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54%。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9,476,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89%;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4,251,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794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2%;弃权 4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54%。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54,820,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656%;反对 34,745,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173%;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9,595,9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85.0308%;反对 34,745,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4.8020%;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672%。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9,564,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2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92,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4,339,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832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7%;弃权 392,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72%。 (七)《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7,538,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43%;反对 2,027,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86%;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313,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8.9690%;反对 2,027,8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8639%;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672%。 (八)《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35,839,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6367%;反对 53,726,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462%;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0,614,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76.9446%;反对 53,726,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22.8882%;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672%。 (九)《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9,565,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28%;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4,340,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8327%;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2%;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72%。 (十)《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4,258,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144%;反对 15,2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645%;弃权 48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9,033,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3.3115%;反对 15,2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6.4825%;弃权 48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2061%。 (十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9,565,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28%;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4,340,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8327%;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2%;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7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十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9,565,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28%;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4,340,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8327%;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2%;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7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9,561,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27%;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96,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4,336,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8309%;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2%;弃权 396,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9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十四)《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7,518,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34%;反对 2,047,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94%;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293,3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8.9604%;反对 2,047,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8724%;弃权 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672%。 (十五)《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83,099,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05%;反对 6,401,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96%;弃权 457,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874,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7.0779%;反对 6,401,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2.7272%;弃权 457,5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949%。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马双双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 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五、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