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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二次调整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发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修订的《牧原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
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市场
现状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为公司运营和业绩的持续快
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修订的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
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
议案内容,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二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
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先生与钱瑛女士控制的企业,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
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公司审议本次非公
开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调整
的具体情况修订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中,关联方认购
价格公允,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公司拟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
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对相关调整
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调整。

    八、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
猪屠宰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
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上述地区设立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宏伟:




阎   磊:




冯根福:




                                                      202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