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07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
格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子公司的独立意
见
公司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有助于进一步
提高公司综合盈利能力。公司此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宏伟:
阎 磊:
冯根福:
2023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