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
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就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按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改进、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
部环境及内部管理要求。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上市公司现代管理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架构,
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
公司各项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
3、建立良好的公司内部经营环境,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
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4、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的建立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公司重要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
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纳
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
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包含治理结构、组织架构、
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方面;业务层面包含资金活动、资
产管理、工程建设、采购业务、生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
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内外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方面。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战略风险、资金风险、采购业务风险、销
售业务风险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重要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开
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方法采取定量、定性和
二者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B、控制环境无效;
C、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D、其他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C、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
陷或一般缺陷。
A、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
B、除政策性亏损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
C、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D、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E、企业管理人员纷纷离开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F、内控评价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定量标准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 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对牧原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中信证券认为:牧
原股份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2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出具的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浩宇 孙向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