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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原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3-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牧原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浩宇                  联系电话:0755-23835202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向威                  联系电话:0755-2383520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1
5.现场检查情况                                -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1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2 月 7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规、指引、通知、
                                              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规范、募集资金管理规范等内容进行
                                              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2. 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的 建立 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制 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要事 项
( 包 括 对外 投 资 、风 险 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 服 务机构 配 合 保荐 工 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
                                              是          不适用
意向的承诺

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是          不适用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3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公司“五险一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是           不适用
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是           不适用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
                                               是           不适用
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相关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1、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1、2022 年 6 月 21
改情况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
                           《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
                           创医惠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
                           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
                           医惠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
                           公告》,对 2020 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
                           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的规定。

                                    4
                           2、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和披露
                           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关条款的规定;开
                           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
                           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规定;2021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
                           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规定。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
                           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2 年 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
                           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
                           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汤臣
                           倍健在收购 Life-Sp 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和
                           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未
                           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
                           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
                           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


                                    5
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
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
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
定。2、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
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星在保荐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务咨询支出
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性,以及大额个
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3、2022 年 8 月 11 日,深
交所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
定: 创意信息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
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创
意信息董事长陆文斌、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
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4、2022 年 8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关
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
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
惠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
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


         6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鸳、
                 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我公司在知悉上市
                 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
                 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
                 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
                 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
                 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浩宇                     孙向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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