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3-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牧原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浩宇 联系电话:0755-23835202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向威 联系电话:0755-2383520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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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检查情况 -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1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2 月 7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规、指引、通知、
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规范、募集资金管理规范等内容进行
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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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的 建立 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制 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要事 项
( 包 括 对外 投 资 、风 险 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 服 务机构 配 合 保荐 工 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
是 不适用
意向的承诺
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是 不适用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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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公司“五险一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是 不适用
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是 不适用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
是 不适用
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相关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1、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1、2022 年 6 月 21
改情况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
《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
创医惠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
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
医惠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
公告》,对 2020 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
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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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和披露
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关条款的规定;开
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
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规定;2021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
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规定。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
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2 年 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
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
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汤臣
倍健在收购 Life-Sp 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和
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未
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
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
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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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
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
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
定。2、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
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星在保荐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务咨询支出
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性,以及大额个
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3、2022 年 8 月 11 日,深
交所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
定: 创意信息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
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创
意信息董事长陆文斌、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
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4、2022 年 8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关
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
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
惠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
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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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鸳、
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我公司在知悉上市
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
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
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
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
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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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浩宇 孙向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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