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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牧原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04-28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鉴于《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
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废止,公司现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重新进行修订,形成了本次
GDR 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新
《公司章程(草案)》”),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6 日            第 三 条 公司于2014年1月6 日 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牧原食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
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批复》(证监许可〔2014〕40 号)批准, 复》(证监许可〔2014〕40号)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
股 3000 万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 股(以下简称“A股”)3000万股,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2014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所”)上市。                                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经中国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1865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优 [2017]1865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 24,759,3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先股 24,759,3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在深圳证 100 元,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发行【】份全球存托凭证
                                            (以下简称“GDR”),按照公司确定
                                            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股 A 股股票,
                                            于【】年【】月【】日在瑞士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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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投资总额                        第六条 公司投资总额【】元,
5,262,358,594 元,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元。
5,262,358,594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第 十八 条 公司境内发行的 股 份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以及在境外发行 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
公司集中存管。                             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 二 十 条 公司股本结构由 普 通           第 二 十 条 公司股本结构由 普 通
股 及 优 先 股 构 成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及优先股构成。公司股份总数为【】
5,287,117,894 股 , 其 中 , 普 通 股 股,其中,普通股【】股,优先股【】
5,262,358,594 股,优先股 24,759,300 股。
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开临时股东大会: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 1/3 时;                          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 公 司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 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
                                           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
                                       2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先股。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意见。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 八 十 九 条 出席股东大会 的 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名义持有人或 GDR 存托机构作为 GDR
应计为“弃权”。                           对应的 A 股基础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 除外。
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
                                           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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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一 百 一 十 二条 董事长行使 下              第 一 百 一 十 二条 董事长行使 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
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大会报告;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十五)项职权;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
                                            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

                                            (十五)项职权;。

    第 二 百 〇 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 董               第 二 百 〇三 条 本章程由公司 董
事会负责解释。                              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与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 二 百 〇 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                第 二 百 〇六 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

                                        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GDR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
                                       动失效。
    新《公司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GDR 在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继续适用。
    本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 GDR 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牧原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自动终止。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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