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轮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09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
国证监会公告〔2018〕2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于2019年1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1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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