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物产金轮: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09-03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业务需求,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价格波
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在符合风险管理的原则下,公司可根
据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务流程并制定相应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针对与公司及子公司
经营相关的大宗商品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
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
机交易。本制度所规定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期
货、期权。
    第四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4.1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
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4.2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
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4.3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
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
现货量;
    4.4 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
相匹配;
    4.5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其公司法人名义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出借自己账户给他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4.6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
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
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
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业务的决策管
理机构。
    第七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现货交易主体行政负责人等,公司董事长担任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组长。
    主要职责如下:
    7.1 以工作会议形式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讨论,会议由组长负责召
集;
    7.2 决定每月的套期保值业务策略;
    7.3 根据第三章审批权限所规定内容审批套期保值具体执行方
案;
    7.4 建立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相关制度;
    7.5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情况;
    7.6 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7.7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7.8 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审批权限所规定内容进行决策后,现
货交易主体行政负责人负责套期保值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第九条 现货交易主体的套期保值操作人员负责期货保值业务的
具体执行,即由其负责依据指令尽快完成期货开平仓或交割工作。套
期保值操作人员由现货交易主体行政负责人推荐,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并对期
货账户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控;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对期货保值业务
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总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
    为兼顾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交易决策效率,交易执行方案
(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保证金总余额实
行分级授权,具体授权方案由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决
定。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现货交易主体市场部门结合已签署产品供销合同或中
标通知书等要约文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行情,拟定期
货套期保值月度交易策略,报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现货交易主体市场部门每个工作日核对现货(含仓单)
数量、未履行的现货采购合同数量及未履行的产品销售合同数量。
    当原材料(含已采购未入库,下同)、在制品库存量及期货持仓
量之和小于预期未来 3 个月内将履行的销售合同总量,可以差额量为
限,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出期货买入保值策略和交易执行方案,期
货业务领导小组可根据正常生产经营仍需使用的材料品种和数量,以
书面形式确定期货保值追加量。
    当原材料、在制品库存量之和超过未履行的销售合同总量,为规
避原材料价格下跌风险,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多余量为限
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出期货卖出保值策略和交易执行方案,具体操
作量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确定。
    现货交易主体根据现货购销变化情况将持有的多余期货合约进
行平仓。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在每天期货交易结束后,应将当天
的期货交易明细打印并存档,存档年限为十年。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
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6.1 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16.2 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
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
业务人员。
    第十七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17.1 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
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
备数量;
    17.2 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
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
    18.1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8.1.1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套期保
值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如果期现套期保值交易组
合的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18.1.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运营管理部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
小组组长报告:
    (1) 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 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 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 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 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8.2 风险处理程序
    18.2.1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
及应采取的对策;
    18.2.2 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当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出
现错单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并
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操作人员,
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
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套期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
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业务领导
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
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
统计核算台帐,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运营管理部复核后定期向期货
业务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
信息。
    第二十五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业务
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
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
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
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公司财
务管理中心和运营管理部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
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
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
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
结算、内部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
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
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
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
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
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
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审计部或公司外聘的
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施行,修订时
亦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