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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跃岭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4-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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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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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2019 年 4 月 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对原公告的文字性错误

进行了更正。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19 年 4 月 26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林仙明先生

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154,176,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251 %。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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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持有股份 154,15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0.2179 %。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18,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

案。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

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159,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 %;弃权 0 股。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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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590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410 %;弃权

0 股。

    2. 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159,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 %;弃权 0 股。表决

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590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410 %;弃权

0 股。

    3. 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159,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 %;弃权 0 股。表决

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590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410 %;弃权

0 股。

    4. 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159,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 %;弃权 0 股。表决

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590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410 %;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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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176,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6,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159,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 %;弃权 0 股。表决

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590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410 %;弃权

0 股。

    7. 审议《关于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159,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 %;弃权 0 股。表决

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590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410 %;弃权

0 股。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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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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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车千里




                                             经办律师:
                                                           周哲立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