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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跃岭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9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跃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
何对外担保业务,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兼顾
了股东合理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
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方案具有合理性,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利
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
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董事
会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当前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很好地履行了作为年审会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及衍
生品交易业务,是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进行
的,有利于发挥闲置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规避汇率、利率等变
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收益,符合公司的经
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及《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投
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内控程序健全,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相关
规定,是依据公司规模及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有
利于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东坡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我们认为:
陈东坡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
门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因此,我们同意补选陈东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追认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追认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已收回全部
本息,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追认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我们对本次追认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表示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针对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在发生和交易时,未能及时
作出准确判断和提交董事会审议,提醒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高度关注,加强
子公司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九、关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有利于公司加强投融资功能,加快外
延式发展步伐,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
公正、公允、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
议程序和审议内容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设立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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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空白)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孙剑非                      徐智麟                叶显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