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跃岭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1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3年5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 2023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飞跃路1号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
 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5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仙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3,900,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986 %。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1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23,898,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979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

    (3)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8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线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林仙明董事长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部分董
事及见证律师以线上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98,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4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 16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0636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9008 %;弃权 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98,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4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 16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0636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9008 %;弃权 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98,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4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 16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0636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9008 %;弃权 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98,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4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 16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0636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9008 %;弃权 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6%。


                                  3/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98,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4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 16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0636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9008 %;弃权 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6%。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98,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4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 16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0636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9008 %;弃权 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6%。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98,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4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 16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0636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9008 %;弃权 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98,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4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4/5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弃权 16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0636 %;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9008 %;弃权 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张博钦律师通过线上会
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