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肉食: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4-13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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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
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9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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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龙
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
告和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山东省
莱阳市龙门东路 99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召开。
经查验,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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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517,610,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508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3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0%。上述股东为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出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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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17,64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光
负 责 人: 陈 光
陈益民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