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肉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7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 2018 年年度
报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违规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该担保符合子公司发展需求,未损害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及公司
的利益。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公司最新的总股本 755,54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
金红利 0.47 元(含税),共分配利润 35,510,756 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
转增股本。在本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或者股份回购等原因
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
中做出的承诺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
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
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地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8年度)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8年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
情形。
五、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续聘为公司 2019 年度审
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均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
从业资格,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
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1、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行业
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2、薪酬方案是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程序合理合法。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子公司,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
八、关于因收购控股子公司股权而相应增加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因收购控股子公司股权相应增加的对外担保事
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因收购参股公司股权而相应增加对外担保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于希茂 于建青 赵金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