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肉食: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7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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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曹敏律
师、宋燕妮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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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于2020年10
月3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0年10月
31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
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关于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补
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公司已于2020年10月31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内容。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20号海信创
智谷A座2502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1月16日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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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456,092,2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5.68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55,641,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5.64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51,26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52%。
根据《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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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3.《关于修订有关制度的议案》;
4.《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现场记
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无临
时提案,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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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海容 曹敏
经办律师:
宋燕妮
202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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