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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大肉食: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2021-05-07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21—060

 债券代码:128119             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2、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
时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25日对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
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
明。
    3、2019年12月2日,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4、2019年1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
实。
    5、2020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完成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工作。激励计划向2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5.17万份股票期权,向162名激励对象
授予1658.93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
    6、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周树青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3万股、注销其持有的13
万份股票期权。此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赵方胜、宋昱钢因离职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二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22.04
万股、注销宋昱钢持有的4.16万份股票期权。此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锁期/行权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9年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
锁期/行权期条件已经成就;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梁秀林因离职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9万股、
注销其持有的15.6万份股票期权。《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4元调整至7.351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年2月3日,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158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67.996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
件的217名激励对象获授652.964万份股票期权开始自主行权。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2021年1月21日的本公司公告。
    11、2021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19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351元调整至7.169元,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7元调整至3.518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事由
    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实施完成,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1,000,019,3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1.81984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股权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的“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中“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
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与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股 票 期 权 的 行 权 价 格 由 7.351 元 调 整 至 7.169 元 ( P =
P0-V=7.351-0.1819845=7.169)。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4月30日实施完毕,公司对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
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调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对本议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行权及回购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2019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行权及回购价格调整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