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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大肉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1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核查意见2021-07-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预计2021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 “保荐机构”)作为山东龙大肉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肉食”或 “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
司预计2021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保荐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7月12日,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度在关
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议案》。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拟在达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戴学斌先生担
任达州银行董事职务,公司与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余宇、
张力、程远芸、张瑞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
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须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与达州银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有效
期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本次预计金额
在关联银行贷款(包括申请综合授信、承兑
                                           达州银行   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汇票、信用证、保函等)
在关联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达州银行   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通知存款等)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3365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赖保华

    注册地址:四川省达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99159452L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巴渠东路318号

    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含公务卡,不含贷记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末,达州银行资产总额为767.32亿元,净资产为67.86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
业收入17.47亿元,净利润3.98亿元。

    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预计2021年度在达州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包括申请综合授信、承兑汇票、信用
证、保函等)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在达州银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等各种存款业务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相关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存款
基准利率,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等条件下市场化利率水平。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资金管理
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
达州银行存贷款金额将控制在额度范围内,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属于正常资金管理行
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管理需要,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的存贷款业务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属于公司正常资金管理
行为,相关存贷款业务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1、预计2021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议案时,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本次关联交易所涉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中信证券认为,本次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对预计2021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
计 2021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   浩                            胡   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