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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肉食: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15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1 号乙远洋大厦 A 座 27 层 邮政编码:266071
            27/F, Tower A, COSCO Plaza, 61B HongKong Middle Road, Shinan District, Qingdao 266071,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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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4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曹敏律

师、宋燕妮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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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并于2021年11

月2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4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内容。

    3.2021年12月14日,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20号海信创

智谷A座2502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2月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4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488,60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5.29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84,634,700 股,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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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总股份的 44.93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965,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677%。

    根据《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现场记

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无临

时提案,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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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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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海容                                             曹敏




                                               经办律师:
                                                                  宋燕妮




                                                          202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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