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肉食: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15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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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4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曹敏律
师、宋燕妮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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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并于2021年11
月2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4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内容。
3.2021年12月14日,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20号海信创
智谷A座2502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2月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4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488,60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5.29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84,634,700 股,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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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市公司总股份的 44.93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965,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677%。
根据《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现场记
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无临
时提案,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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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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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海容 曹敏
经办律师:
宋燕妮
202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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