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美食: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2-02-17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美食 公告编号:2022—022
债券代码:128119 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151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4,110,36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810%;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2 月 18 日;
3、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不存在差异。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
个解锁期条件已经成就,关联董事余宇、张瑞回避表决。根据《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 2019 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符合解锁条件部分的股
票解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宜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51 人,可
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4,110,36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810%。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时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25日对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
说明。
3、2019年12月2日,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4、2019年1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
实。
5、2020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完成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工作。激励计划向2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5.17万份股票期权,向162名激励对象
授予1658.93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
6、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周树青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3万股、注销其持有的13
万份股票期权。此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赵方胜、宋昱钢因离职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二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22.04
万股、注销宋昱钢持有的4.16万份股票期权。此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锁期/行权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9年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
解锁期/行权期条件已经成就,158名激励对象获授的567.996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1年2月3日上市流通,217名激励对象获授的652.964万份股票期权于2021年2
月3日开始自主行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梁秀林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9万股、注销其
持有的15.6万份股票期权,此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股票期权已注销完成。
9、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4元调整至7.351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351元调整至7.169
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7元调整至3.518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11、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张锦林、马术峰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二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652万股,注销张锦林、马术峰持有的10.608万份股票期权。此议案已经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股票期权已注销
完成。
12、2022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个行权期/解锁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9年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
个解锁期/行权期条件已经成就;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
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尚未
办理,股票期权已注销完成。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
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
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1月20日,第二个限售期于2022年1
月19日届满,第二个解锁期为2022年1月20日-2023年1月19日。
(二)、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1 情形,满足解除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2 前述情形,满足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公司业绩考核期,考核期自2019年起至2021
年止,考核期内,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利润总额及营业收入的完成率,
计算可解除限售系数(N),结合各期约定的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
对象各期可解除限售权益的数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其中,X为各
考核年度的利润总额,Y为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
考核期 2019 2020 2021
利润总额指标 X(亿元)
预设最高值(A1) 3.3 5.0 8.0
预设及格值(B1) 2.7 4.5 7.2 经 审 计 ,公 司
X≥A1 100% 2020年度利润总
利润总额指标完 额为10.17亿元,
B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