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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大美食: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6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邮编 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 -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86 28 6208 8000 传真/Fax:+86 28 6208 8111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大美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经本

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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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2年4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等议案。

    2.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2年4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等议案。

    3. 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了《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

公告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

    4. 2022年5月25日,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蓝润置地广场T1-35F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包括视频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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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包括通过视频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

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32,276,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50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5,90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2422%。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了会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会议;

    (3)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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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8,0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6%;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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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8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8187%;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173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8,072,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8%;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02,5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796,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692%;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102,5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23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8,072,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8%;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02,5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796,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692%;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102,5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23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4.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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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8,0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6%;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8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8187%;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173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5.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8,152,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26,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87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26,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5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6.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含《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8,0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6%;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8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8187%;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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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7.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8,0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6%;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8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8187%;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173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8.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8,072,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8%;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02,5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796,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692%;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102,5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23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9. 《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8,152,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22,7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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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87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22,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049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0. 《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发放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8,152,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22,7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876,2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74%;弃权22,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049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1.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6,742,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97%;反对1,413,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6%;弃权

22,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466,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6.8715%;反对1,413,3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3.0790%;弃权22,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49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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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

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

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

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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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孙 方




                                             经办律师:
                                                                曾 添




                                                         2022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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